读懂: 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园区资讯 |2024-01-09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金山区在全面衔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同时,充分结合金山区发展实际,增加了部分旨在补齐我区服务业发展短板的特色条款,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服务业支持。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含总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其他事项、附则等六章,共22条,执行期为5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支持范围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 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 (2017-2025年)》(发改规划 (2017] 1116号) 明确的资源配置、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的项目。

(二)支持《上海市金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金山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金府办发 (2021] 23号) 等文件明确的服务经济、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项目。

(三)支持滨海地区等转型发展重点区域文创旅游、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及现代农业等服务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功能性平台项目及服务业园区建设。

(四)鼓励引导本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大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事项


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等。

(一) 对核定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本区初审且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区1: 0.5配套。

(二)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及上述(一) 中未获得市级支持资金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对经评定的重点项目,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三) 支持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上年度纳统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营业规模及增速分级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鼓励平台型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培育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支持标准。


申报受理

(一)各镇、街道、园区初核,初核通过后提交区评南小组办公室。

(二)区评审小组对申报评估后纳入项目库,并通过邀请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核筛选把关。区评审小组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市评审小组办公产推荐项目。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网上填写。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规划类可不提供)

(七) 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 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八) 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九》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 (不列入核准范围内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十)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十一)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 (如噪音、辐射、三度排放等) 需提供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十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三)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四)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许可证。


项目监管及验收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对市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区评审小组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作为项目验收负贵部门,按照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在项目完成(竣工) 后的一年内对项目进行审计、验收。


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五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市级引导资金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区级引导资金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区级引导资金。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

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期间立项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